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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1-11-08 09:49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总体要求、保障标准、工作措施、支持政策和组织保障5个部分。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促进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二是确立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房屋面积和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三是确定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一是保障对象,为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二是户型面积,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三是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二是引导多方参与。政府给与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支持政策。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三是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四是税费支持政策。对非居住类房屋,取得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优化审批流程。新建项目计划,由房管、发改、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下达。存量房屋改造,由项目所在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出具认定书。

(五)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领导小组,各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二是做好政策衔接,梳理现有政策,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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