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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01 11:15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9月1日施行,5年有效期已经届满,需要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二、法律依据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管理,拟定相应的示范文本”。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执行标准

目前,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执行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DB4201/T 537-2018)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关于鉴定操作程序

1.受理委托的注意事项

《通知》明确:对于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原因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2.调查查勘的内容

《通知》明确:调查查勘包括图纸资料调查、房屋历史情况调查和现场查勘。

3.编制鉴定方案的要求

《通知》明确: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员在调查查勘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编制鉴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书面告知。

4.检测验算的时机

《通知》明确:对于增大荷载、增设夹层、拆改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应当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

5.鉴定评级规定

《通知》明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6.鉴定书的备案要求

《通知》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鉴定书的操作平台和审查单位

1.鉴定书的操作平台

《通知》明确:《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在武汉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制作、提交上传并打印。

2.鉴定书的审查单位

《通知》明确:对拟出具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及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工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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