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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1-10 14:55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武房规〔2017〕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作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自2013年实施以来(2015、2017年进行了修订),通过连续7年施行,基本实现了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公开常态化,在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物业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亟待结合我市实际予以修订。

(一)国家层面有新要求。2017年以来,国家实行“放管服”改革,先后取消了物业企业二、三级认定和一级资质核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9号令),并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因此,《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相应进行删减、调整和充实。

(二)省市条例有新规定。2017、2018年《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继进行了修订,对信用管理作出了新的原则规定,同时对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办法》需结合新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三)工作实践有新需求。一是《办法》于2019年12月25日到期,为保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后继续实施。二是在新的形势下,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出发,亟需对信用信息的基本内容、采集方式、记分标准、激励措施与惩戒手段等进行调整优化,以使信用信息管理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二、相关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

(四)《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信用信息的定义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二)职责分工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制定失信信息记分标准,并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工作。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并组织测评,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配合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三)信用信息的内容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基本信息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息和在管项目信息,业绩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合同获得的表彰信息以及在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议中获得全市“十优满意小区”及各区排名靠前项目的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房屋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房屋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行政监管巡查或监督检查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经房屋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涉及物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信息;在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议中被评为全市“十差不满意小区”及各区排名靠后项目的信息;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联合惩戒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记分建议等。

(四)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失信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五)失信信息记分规则

失信信息记分周期为1年,从采集之日起,每条失信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12个连续自然月。

(六)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是对无失信信息且业绩优良的,给予优化检查频次,在表彰、评比、投标中作为重要评分依据之一,在网站上推荐性公示等激励措施。二是对黄牌警示(达到20分)的,通过书面警示、约谈、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红牌警示(达到40分)的,除了约谈、加强监管外,增加了不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在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等惩戒措施。三是对同一个项目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向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和业委会通报。物业协会对失信企业可以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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