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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DB4201/T 537-2018),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地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原因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调查查勘

调查查勘包括图纸资料调查、房屋历史情况(含房屋改造、装饰装修历史情况)调查和现场查勘。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详见附件1)。

(三)编制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员在调查查勘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编制鉴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书面告知。

(四)检测验算

根据鉴定方案,有针对性地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对于增大荷载、增设夹层、拆改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应当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现场结构检测应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五)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对于整幢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对于局部安全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明确鉴定部位的安全状况。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鉴定书签发及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房屋安全应急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书》通常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鉴定工作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时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涉及应急鉴定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在武汉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制作、提交上传并打印。《房屋安全鉴定书》提交后不得擅自修改。

(三)落实鉴定文书报备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于送达委托人当日内,将签字盖章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扫描后通过武汉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鉴定结论属于危险房屋的,报备时应附《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报备的文书应与房屋安全鉴定系统中提交的文书保持一致。

(四)落实鉴定文书审查

对拟出具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及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工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五)杜绝违规鉴定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其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依法报送鉴定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规范鉴定资料存档

凡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原始资料,如:鉴定文书、委托书、委托人及当事人资料,房屋新改扩施工图纸、图片资料、初始调查表、构件查勘表、检测验算资料、综合评级资料,备案资料、各类通知书及存根或回执等均应立卷建档,作档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20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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