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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部门,市物业指导中心,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已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武汉注册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经理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制定失信信息记分标准,并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并组织测评,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配合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信息,是指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联系方式、所管理项目、从业年限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信息。

(三)在管项目信息,是指在本市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所有在管项目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收费标准、合同期限及其他有关物业项目的信息。

第七条 业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信息;

(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党委、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三)在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议中获得全市“十优满意小区”及各区排名靠前项目的信息;

(四)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房屋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行政监管巡查或监督检查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三)经房屋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涉及物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信息;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信息;

(五)在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议中被评为全市“十差不满意小区”及各区排名靠后项目的信息;

(六)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联合惩戒信息;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记分建议;

(八)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在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经理信息和在管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失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查证材料上传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失信信息的记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基础分为0分,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见附件)予以相应记分。

第十四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在采集失信信息前,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惩戒名单等产生的失信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对拟采集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异议成立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采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申请信用修复的,参照《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以及《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记分周期为1年,记分周期届满且完成整改或区房屋主管部门同意调整记分的,原分值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中。记分周期届满,仍未完成整改的失信信息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予以记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实行登记制,长期公开。失信信息的批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信息形成之日起算。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1个记分周期内无失信信息且业绩信息优良的,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各类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参加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时,作为重要评分依据之一;

(四)在市、区房屋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及市物业协会网站予以推荐性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在1个记分周期内,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失信信息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黄牌警示,并由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由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企业失信信息记分累计达到4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红牌警示,市房屋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市物业协会及下属区工作委员会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在市房屋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及市物业协会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在1个记分周期内,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黄牌警示,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所管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累计达到40分时,在信用信息平台红牌警示,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在日常监管中,将其所管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协会及下属区工作委员会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因同一项目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向其所在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物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依据协会章程对业绩优良的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政务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应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记入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本办法记分规则实施。

附件: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标准.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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