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10884970/2020-796146
- 发文机构: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武房规〔2019〕5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19-08-22
- 发布日期: 2019-08-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相关区房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机制,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新出台的地方标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工作实际,我局对《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维修及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是为保护建筑价值、维护建筑安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而对其总体环境、建筑整体及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以及专项内容进行维护修缮的工程行为。
第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及最低限度干预等保护原则,保护建筑的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信息,达到保护优先、安全适用、合理利用的目的。
第四条 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
第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一)设计方案申报。申请人(建筑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人)到建筑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填写《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申报和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查表》),提交设计方案文本。
(二)设计方案初审。区房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赴现场勘察,重点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方案是否符合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后的设计方案,应及时提交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三)设计方案审查。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交初审后的《申报审查表》及设计方案文本,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方案文本内容进行技术咨询,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中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审,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
2.修缮目的、原则、范围、采取的技术措施、选用的材料和工艺等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建筑的保护;
3.是否涉及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或是否需提供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检测报告;
4.历史研究、现场勘察与技术图纸等内容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对工程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申报审查表》,一并转区房屋主管部门,由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申请人到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填写《申报审查表》并提交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方案。
第七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参与设计方案评审的专家对方案中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审,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二)施工组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照《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要求,对重点保护部位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是否开展了施工前的详细勘察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四)施工技术和方法是否满足《技术规程》的要求。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申报审查表》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实施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根据施工及现场勘察工作的实际,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征求评审专家的意见。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将竣工验收等资料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不改变建筑现有的形制、结构、材料、色彩、门窗洞口位置及尺寸、装饰构件等情况下,需对建筑实施日常保养维护、装饰装修的,申请人应将上述事项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申请人、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按照《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应对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督导,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做好文本、影像等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其保护修缮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