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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来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2021-11-08 09:45 长江日报

10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分类别、多渠道筹集房源,满足各类群体的住房需求,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1.7万套,惠及人口约270万,有效改善了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10月2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武汉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该《意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促进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整体分为:总体要求、保障标准、工作措施、支持政策和组织保障等五个部分。

《意见》中提到,“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今明两年将建设筹集不少于6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 武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谁建?

在《意见》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  建成什么样?

《意见》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 租金标准是怎样的?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 建好的房是谁的?

《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 强化监督管理:房子能卖吗?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政策如何支持?

土地、财政、金融、税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土地支持 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财政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保障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税费支持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优化审批流程 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

开发区和新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凭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1.

如何加大房源供给?

多主体供给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可为新就业职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可将闲置公租房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如何推动相关工作?

落实责任 多方参与

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配租,运营管理等工作。

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市直各有关部门将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

加强评价考核。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实施绩效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3.

如何持续发力?

建立项目库  滚动推进

下一步,按照住建部要求,我市将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完善和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推进项目建设,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如期交付。

同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动员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滚动推进,持续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完善和优化申请、配租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措施落细落实,确保房源建设筹集、运营服务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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