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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不交一年服务费物业不给钥匙

2022-06-01 10:59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来信时间:2022-05-16

来信内容:新房交付,物业公司要求预收一年服务费,有没法律依据?

业主表示经济条件有限,可以一次支付半年,物业说公司没有这个规定,请问公司规定合法么?

不交一年服务费不给钥匙,有这个说法?

另外业主也明确表示目前因为经济条件暂不考虑装修,装修押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也得在交钥匙前预收,是否合法,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请市房管局物业处室约谈该企业,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规范物业服务秩序,强化法治意识,公开公示相关收费标准。

回复时间:2022-05-20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收取方式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不应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装修押金等费用作为收房前置条件。洪山区房管局已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为业主办理收房手续。《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十一条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上述规定,若留言人对收费事宜仍有疑问,可向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

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027-854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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